您当前的位置:都市生活圈资讯正文

夫妻一方告贷用于公司也能确定一起债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4 16:37:55  阅读:8053 作者:责任编辑NO。谢兰花0258

裁判要旨

1.用于公司运营的告贷发作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一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法院可据此确定运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构成夫妻一起产业,故该笔告贷应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遍及适用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子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规则的精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则精力也并不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再审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敏,女,1965年12月26日出世,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托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诉讼代理人:赵志阳,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获嘉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诉讼代理人:席顺国,河南宇华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松岭,男,1966年10月30日出世,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全武,男,1962年7月20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红星,男,1975年10月19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江红,女,1969年6月1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保军,男,1970年11月27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社岭,男,1955年9月7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永岭,男,1964年8月7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春枝,女,1968年11月25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遂五,男,1972年4月20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一审被告: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大新庄后小召村。

法定代表人:姬全岭,该公司履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省地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路**。

法定代表人:姬红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新乡市雄伟新式节能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姬红星,该公司履行董事。

一审被告:郭志新,男,1954年9月30日出世,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王德安,男,1965年8月4日出世,汉族,现在焦作监狱服刑。

再审请求人赵敏因与被请求人河南获嘉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获嘉农商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松岭、姬全武、姬红星、姬江红、姬保军、姬社岭、姬永岭、姬春枝、姬遂五及一审被告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岭公司)、河南省地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雄伟新式节能资料有限公司、郭志新、王德安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7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赵敏请求再审称,原审判定在确定是否构成夫妻一起债款上违背法令司法解说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导致判定严峻危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定现已查明“尽管案涉告贷用处为青岭公司运营所需,并未直接用于姬松岭与赵敏的夫妻日子”,但却扩展推定“姬松岭为大股东,公司运营情况直接影响其个人收益,而个人收益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姬松岭担保是为了公司运营,也是为了其个人取得更多股权收益。且赵敏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姬松岭未将青岭公司股权收益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或未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

事实上,本案债款用于青岭公司,而非家庭日子,且归于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原审法院没有确定“该笔告贷是否发作投资收益”,并混杂了夫妻一起产业与夫妻一起日子两个概念,对“夫妻一起债款”进行扩展解说,该解说显着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以下简称9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子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夫妻债款司法解说》)的清晰规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则请求再审。

获嘉农商行提交定见称,姬松岭为青岭公司担保是为了公司运营也是为了个人利益。告贷时姬松岭是青岭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运营情况直接影响姬松岭的个人收益,在没有相反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该公司盈余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原审法院确定姬松岭为青岭公司担保所发作的债款归于其与赵敏的夫妻一起债款,契合《夫妻债款司法解说》的规则。9号复函是针对个案作出的答复,不具有遍及适用的法令效能,不能成为支撑赵敏再审理由的裁判依据。综上,应驳回赵敏的再审请求。

姬松岭述称,其为案涉告贷供给担保系发作在其与赵敏离婚前不久,两边离婚时现已对夫妻一起产业做了约好,青岭公司的相关权益由姬松岭一切,与赵敏无关,案涉告贷亦与赵敏无关,赵敏不应当承当一起还款职责。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再审检查的首要问题是赵敏是否应对青岭公司的告贷本金及利息承当一起归还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依据该规则,确定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或一起出产运营活动。

本案中,案涉告贷发作于姬松岭和赵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姬松岭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告贷供给担保,但该笔告贷系用于青岭公司,而姬松岭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二审法院据此确定姬松岭为青岭公司供给担保不只为了公司运营,也为个人收益,并无不妥。因青岭公司系赵敏与姬松岭婚后建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构成夫妻一起产业,二审法院确定青岭公司的运营情况一起与赵敏、姬松岭的夫妻一起产业有直接关系,亦无不妥。

本院问询中,姬松岭提交其与赵敏的离婚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好,能够确定获嘉农商行请求法院查封的赵敏名下三套房产,均系赵敏与姬松岭离婚前的夫妻一起产业,只是在离婚时两边约好归赵敏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规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运营或许承包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产业,债款亦应以夫妻共有产业清偿。

详细到本案,姬松岭虽非从事个体运营或许承包运营,但其运营青岭公司的收入已构成夫妻一起产业,其为运营青岭公司所发作的债款承当方法应参照该规则。故在赵敏未供给依据证明青岭公司的收益未构成夫妻一起产业的情况下,本案债款应以赵敏与姬松岭的夫妻一起产业以及姬松岭的个人产业清偿。

二审法院确定案涉债款应由赵敏与姬松岭一起归还,尽管未清晰赵敏应以夫妻一起产业为限承当职责,但获嘉农商行现已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清晰表明如本案进入履行程序,只会请求履行现已查封的原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房产,抛弃再履行赵敏其他产业的权力,因而二审判定在履行过程中并不会加剧赵敏的担负。

赵敏提出本案应适用9号复函,但该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遍及适用的效能,且本案景象与复函答复的案子景象并不相同,故对赵敏该建议不予支撑。赵敏另提出本案应适用《夫妻债款司法解说》,该解说第三条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出产运营或许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在外。

该解说规则精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则精力并不抵触。如前所述,本案能够确定青岭公司的运营收益已构成夫妻一起产业,而债款又系为青岭公司的运营所负,二审法院归纳确定案涉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适用法令并无不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赵敏的再审请求。

审 判 长  方 芳

审 判 员  宁 晟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戈

书 记 员 王利萍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原创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